暨遗留财物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之事件。 第65条 大陆地区人民死亡在台湾地区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向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大陆地区 规定申请继承取得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时,应俟其它继承人拋弃其继承权或已视为拋弃其继承权后,始得申请继承登记。 第67条 本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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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拋弃其继承权。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 第六十八条之情形者外,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其遗产。 被继承人之遗产依法应登记者,遗产管理人应向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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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财产总额之限制等)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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