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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三 ;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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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 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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