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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第六条 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 注意:首先,要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是受送达人明确声明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送达,并指定相应号码或邮箱,采取“发出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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