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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 的参股股东的情况日益增多。为提高送达效率,实践,已经有法院开始尝试通过外国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的子公司或其它参股公司递司法文书,并取得较好效果。但应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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