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第一百九十九条对于已经审理 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他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三百零六条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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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第一百九十九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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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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