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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应均送交被告人。2、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3、在按照第五条规定设立基金之后,基金所在国的法院可以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1969年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注意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虽然规定出严格责任的原则,并对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规定强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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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公约”,是指1969年12月29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船舶”、“人”、“船舶所有人”,“油类”、“油污损害”、“预防措施” 应被认为是按照该国法律能够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并能在向该国法院提出的诉讼中作为一方的法人,各缔约国应承认“本基金”的干事(以后称“干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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