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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第十九条邮政官员的交流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可达成协议,互派或单方面派遣邮政官员就发展和改善邮政业务进行考察学习。各邮政主管部门应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 往第三国的函件。封发函件后,如空邮袋仍有剩余,应将这些空邮袋尽快退回原寄邮政。第111条转运费的统计联盟会员国之间互寄的水陆路函件总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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