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款序言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和 工作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电信组织以及科学或工业组织有权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这种退出声明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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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亚太经社会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称;考虑到本地区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亚洲电信网的实施情况,有 呈一份由负责代其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政府开具的证书,以证实该准会员有权加入本章程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本组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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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局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1.任何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提案最迟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寄到总部。2 并享有表决权。联盟总部主任、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总局长或他的代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名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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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工作以发展各国人民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化、社会与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通过了本组织法,待批准后 在大会期间或在两届大会之间,每个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对它所参加的邮联法规,有权提出提案。2.但有关邮联组织法或总规则的提案只能向大会提出。第三十条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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