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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私人关系抗辩,对抗现执票人。但现执票人于取得支票时,系明知其伤害债务人而取得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条凡背书载有“收款有效”“为收款用”“委托代收”与其他 追索权,自规定提示限期满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者,因失时效而消灭。支票债务人对于其他债务人追索权,自为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6全月内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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