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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填入姓名或背书,仅以支票转让与第三人。第十八条无相反记载者,背书人担保支票支付。背书人得于票上禁止再背书。禁止再背书者,对于禁止后再由 偿。第四十四条发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执票人连带并各自负责。执票人得不依负担债务先后,对于前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任何签字于支票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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