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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30日以内。但主任审查官认为存在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延期,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30天”可用“第3章规定的登陆手续完成之前,主任审查官认为必要的 资格滞留者或特别定居者(以下统称”定居者等”)的配偶或作为定居者的孩子在日本出生之后继续留在日本者。 长住者 法务大臣出于特别理由的考虑,允许在一定滞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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