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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之义务,仍旧存在。 水道收归国有后,其公用征收权,厘订运价权,水上及船舶警察权,均属于联邦。 河流建设会掌建设莱茵河、韦沙河及爱尔河各流域天然水道 航行有关系者分担之。 第一百条为筹措内河航路之建设及维持费,联邦政府得以法律令因修理堰堤而获通航以外之利益者纳捐,但此项规定,以水道之通过数州或由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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