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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不得认购自已的股票;为公司的利益或者通过一个从属企业或由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认购股票](1)公司不得认购自已的股票。(2)一个从属企业不得认购 每一名股东都有权查阅股票登记簿。第68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股票登记簿上的过户](1)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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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认购自己的股票;为公司的利益接收股票,或由一个附属的企业或由一个有多数资产的企业接收股票 (1)公司不准认购自己的股票。 (2)一个附属的企业不准接收 保证每一个股东的查阅股票登记簿的要求。 第68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股票登记簿上的过户。 (1)记名股票通过背签转让。汇票法的第12条、第13条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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