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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局商标业务和依据本法由注册局长或商务部指导或掌管一切事务,进行例行管理。 (二)依据本法制定细则,在有效期间应具有本法条款同等效力。 (三) 应在商标公报上公告两次,并应提交国会两院审议,如值国会休会,应在下次会议开始时立即提交审议。 (五)在细则提交国会上院或下院后四十天内,如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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