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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称总局局长为'注册局长'。 第二节 注册效力和侵权诉讼 第二条 〔未注册商标发生侵权诉讼〕 任何人无权为未注册商标的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 主管官称为'曼彻斯特分局主管官',受注册局长领导。 (二)细则应将当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中的某些类别列出,作为本条适用的类别(包括在指定日期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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