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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应予划一适用之通行惯例。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二 在此列;(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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