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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代理背书所为的委任,不因委任者死亡或以后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背书注有“担保价值”、“质押价值”或其他表明质押的记载者 个人的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第一五八条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的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对出票人、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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