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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代理背书所为的委任,不因委任者死亡或以后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背书注有“担保价值”、“质押价值”或其他表明质押的记载者, 人可要求第一次提示承兑之翌日作第二次提示。如拒绝证书载有这一请求,当事人只有未满足时才允许提出这一请求。持票人无义务将提示承兑的汇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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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的支票或保付支票外。但是,如银行开户人能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为第一次付款纠纷后从上款规定的禁令起算的期限)证明其已把未兑付的支票 年1月3日第75-4号法律)对出票人进行刑事追诉时,作为民事当事人的持票人,可公诉法官前要求一笔与支票金额相等的款项,而不影响一切损害赔偿,并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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