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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取得支票时作出故意损害债务人的行为。二十三、背书上注明“收回价值”、“兑现”、“代理”等字样时或有任何涉及一张一般付款通知的批注,持票人可行使支票上的 达员尚未收到按支票金额的付款证明以及执达费用,即可发出执行证,而无需其他诉讼行为。不论任何原因,因开立空头支票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出票人负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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