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 2)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3)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除或变动依法贴付的商标标识。 713-3非经所有人同意并可能在公众意识中造成混淆,不得: 1)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贴附商标以及使用复制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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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得申请撤销可能同其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注册。该项申请不得在该商标善意申请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后为之。 将 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 撤销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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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起诉后,有权审理该种诉讼。禁止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和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明,且这种说明易造成对产源的混淆。最终划分的生产地理场地即使适用于第1条至第7条,这种诉讼也是可以受理的。2.诉讼可在民事法庭进行。该民事法庭位于有争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产地。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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