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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8小时内将支票拒付的理由,经邮局以挂号信通知支票出票人,否则应赔偿损害。该公证人和执达员除可索回所付的邮费及挂号费外,另可收取25分酬金。每一 六十三、(1972年1月3日第72-10号法律)除规定确保支票支付而提出的诉讼程序外,被拒付支票的持票人在取得法官的同意后,得扣押背书人等的动产作为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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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费用”的记载时,持票人应于提示日后的4个营业日内作成此项通知。当公证人和执达员得知要求损害赔偿,应在此后48小时以邮局挂号信将拒付理由通知汇票出票 之人个人的事由,不能作为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第一五八条不论票据规定保证行为的程序如何,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只要获得法院准许,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对出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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