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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期者,则当别论。纯属持票人或持票人委托提示支票或开立拒绝证书的人的个人行为,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第七章一式多份支票四十九、除无记名支票外,任何 作为付款之用,只要遵守第六十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仍可恢复开立支票。对同一银行,这种调整能力一经运用,从支付纠纷发生日起算的一年内不能再次使用。此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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