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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标识的在先使用不应有损于标识的新颖性。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在先使用不应构成注册的障碍。 (4)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由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 将商标贴附在出口商品或其包装上,这种使用构成前款所述的使用。 3.如果商标权是由他人经申请或使用而获得的,当商标不使用的5年期限届满到提出撤销诉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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