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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或以咨文通知议会各院,或以布告通告已得到女王批准外,否则,不发生任何效力。 第二章 政 府第六十一条:联邦行政权属于女王,由总督以女王代表名义行使之。 由总督得行政会议同意后任命;(2)除根据议会两院在同一会期内用书面提出证据确凿劣迹和无能而要求撤职,总督得行政会议同意后可予撤职外,否则不能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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