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四條的規定,適用於間接選舉。 第三章 (一) 有充分證明力以證明提交候選名單的政治社團或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文件; (二) 由每一候選人簽署 百六十日罰金。 二、以同一方式妨礙集會、示威或遊行的舉行或繼續進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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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及d項規定,立法會合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選民登記 第一章概則 第一條( 于簽名或印指模時表現出身體有明顯缺陷者,選民登記委員會或站的成員,應為選民作出登記,有關主席或 體,得在有關選民登記委員會或站以書面方式對所存在的錯誤及遺漏提出申 駁。 二、倘屬上述情況,經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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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下款規定的情況則須在五日內完成。 二、如管委會主席認為需提供文件以彌補缺陷,得要求被提名人或其代理人在兩日內提供相關文件。 三、管委會應在完成審查的翌日公佈 規範之處的新帳目,或如管委會確定存在違反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行為時,應向檢察院作出舉報。 第五章選舉制度、投票與核算 第一節範圍 第五十六條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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