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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之山坡地者,不予受理,并依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注销申租案件。 十九、位于山坡地、海岸地区、严重地层下陷地区之国有土地,除供下列 惟该期间内已缴纳之河川公地使用费总额,应予扣除。 三十一、公营事业机构改制为公司后,继续使用未作价投资之资产,并申请承租国有基地时,自受理申租案件之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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