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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规定,订定国有基地(电业设施)租约。 二十三、经交通部核转第一类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置机关申租土地设置无线电基地台者,出租时于租约约定:「承租人应 该期间内已缴纳之河川公地使用费总额,应予扣除。 三十一、公营事业机构改制为公司后,继续使用未作价投资之资产,并申请承租国有基地时,自受理申租案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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