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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协商程序之要件及协商程序之开启) 得适用协商程序之案件,以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 ) 十三、(协商判决书及宣示判决笔录之送达) 法院为协商判决后,书记官应立即制作协商判决书正本或宣示判决笔录正本或节本,送达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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