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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服务人员人数达十人以上者,应设立受理性骚扰申诉之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并规定处理程序及专责处理人员或单位。 第一项组织成员、受雇人或受服务 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再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再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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