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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其职务之范围内,均视为电业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业负责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电业负责人对于电业事务之处理,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 其申请应以书面开具理由向电业提出,经电业查实后,予以迁移,所需工料费用负担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十五条 (紧急处置--申报及通知之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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