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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其职务之范围内,均视为电业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业负责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电业负责人对于电业事务之处理,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 (电度表保证金或租金之收取) 用户电度表由电业置备,但得向用户酌收电表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其装置时之市价,不收保证金者,得酌收租金。 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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