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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 视为完全清偿。 第三篇 管理财产 债权之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一)凡属于无偿损失性质之索讨要求而由于契约,允诺或违背信托以外所致者,不得为破产债权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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