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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得 - (甲)以伪冒或其他诈欺行为赊借至负担债务或责任者。 (乙)将其财产赠与,移转或抵押于他人意图欺骗债权人者。 (丙)负债被判诉或由法庭下令偿付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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