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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之合并) 电业与其他电业合并时,应由各当事人连署,连同契约、合并计划书及因合并而消灭之电业执照,于合并后十五日内,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换发 及使用。 第八十三条 (电业设备之管理<三>--主要发电设备之转让拆迁) 电业转让拆迁其主要发电设备时,应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十四条 (电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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