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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 事务官对于债务人之职责如次--(甲)调查债务人行为,呈报法庭,说明无相当理由,相信该债务人是否构成本例或其他法例规定轻刑罪之所为,或法庭可因而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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