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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其职务之范围内,均视为电业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业负责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电业负责人对于电业事务之处理,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 较善者为优先;计划相同者,限期令各申请人自行协议后重行申请,协议不谐或不依协议时,由主管机关召集各申请人抽签定之。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电业之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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