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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债权人首次会议定期之后,方得下令行之。 (十)凡债务人属于疯痫者,或因精神上或肉体上之疾患,向法庭邀准认为不宜到场参加公开审查者,或现已离港他去者 一方当事人者,如认为在公理上所需要,得下令将该契约撤销之,依照命令赔偿任何人之损失费,得由原人申请为破产债权之证明。 (六)法庭按据自承对于不承认财产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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