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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受雇人为反对之表示者,不得主张该发明、新型或新式样为职务发明、新型或新式样。 第一项报酬有争议时,由专利专责机关协调之。 第9条 不供阅览,并作成审定书送达申请人、代理人及发明人。 申请人、代理人及发明人对于前项之发明应予保密,违反者该专利申请权视为拋弃。 保密期间,自审定书送达申请人之次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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