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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付款期限内,以失实为理由,提出 ,将承欠之数或任何一部付交破产事务官或受托人,无论是否解除该款全部责任,暨应否负担此次审问诉讼费用,悉由法庭酌定之。 (五)凡由法庭审问自承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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