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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 收益或其一部分交由受托人代收,遵照法庭指定方法支配之。 (三)本条之规定,对于辞退破产人或宣告没收破产人薪俸,退养金,津贴费,抚恤金或收益之权,不得剥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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