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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间各有欠债或交易者,须将数目比对,抵销之后,所余之数,即为应予追讨或应予取偿之数,但无论何人在给予债务人信用贷款时,明知其人具有破产行为者,不得 受托人代收以备分配于债权人。法庭行使上述权限时,得体察情形,酌定该妇及其子女之相当生活费,以资赡养。 第五十八条 (一)破产事务官依本例之规定,应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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