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 (1) 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的授予书可由司法常务官以法院名义及以法院印章作出、修订或再加盖印章。 (2 条代替) "遗嘱认证法院"(court of probate) 指在遗嘱认证事宜上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当局,不论其名称为何。 (由1999年第67号第3条修订) 宪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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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提出申请,要求就此申请作出最后裁决; [至于费用方面,兹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 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1982年第33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5号第2条;2000年第28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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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就前述的事项而言,以及就任何法院就子女的管养、赡养及探视权作出命令的司法管辖权而言,该对配偶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幼年人之间的关系,须犹如他们是幼年 名字或姓氏而非指明原来者,以及凡未能向法院证明并使其信纳幼年人出生的国家为何,则即使该款有任何规定,出生国家的详情仍可在命令及领养子女登记册内的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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