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第2条修订) “受益人”(beneficiary),就死者的遗产而言,指─ (a) 根据死者遗嘱或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而在有关遗产中享有实益权益的人,或假使没有根据本 受下列限制所规限(而就根据第12条提出的申请而言,另须受关于扣除遗产税的条文所规限)─ (i) 凡申请是就一项属于支付款项形式的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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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1987c.42s.1(4)U.K.〕 (由1993年第17号第19条增补) 第4条 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日后去世,而未有就其全部或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财产立下遗嘱,则关于该婚姻一方在去世时无立下遗嘱加以处置的遗产,须犹如该婚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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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就某人是或曾经是非婚生人士一事作出宣告。 (1993年制定) [比照1986c.55ss.56 58U.K.;比照1987c.42s.22U.K.] 第7条 关于律政司司长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07/1997 (1)凡有人根据本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宣告,法院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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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遗嘱可获接纳为证明。 宪报编号: 23 of 1998 s. 2 第18条 关于外地法律的证据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 实益权益的人(尽管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即时的实益权益)或凭借《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第3条有权向法院申请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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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1926c.60s.3U.K.〕 第5条 获确立婚生地位人士及其后嗣的无遗嘱遗产继承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获确立婚生地位人士、其子女或更远的后嗣, 鉴定令所确立,或由具有合法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判令加以确立;或 (c)关于获确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婚生地位的宣布,已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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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作出授予书; (ii) 若无法官的指示,不应作出授予书;或 (iii) 在关于授予书方面出现特别困难的问题;及 (b) 可将他觉得适宜由法官决定的任何 涉及同一财产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不得授予超过4人;如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则遗产管理须授予信托法团(不论是否连同个人)或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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