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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增补) 第11C条 释义(第Ⅲ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部,丈夫与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须被视为分开居住。 (2)为施行第II 通知书送达判定债务人。 (9)如判定债务人在根据第(7)(b)款定出日期没有出席押后聆讯,则法院可就该项申请进行聆讯,并可发出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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