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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者。 五、国内或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校院担任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教学之专任教师,具有家庭教育实务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资格认定者, 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应积极参与主管机关、大学校院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机构、团体办理之在职进修活动,每年至少十八小时。 第11条 依本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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