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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受生活扶助之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停止补助: 一、年满十八岁。 二、补助原因消失。 三、儿童及少年于收容安置期间,请假逾期不归或不假外出经协寻三十日未果者。 收容安置之儿童及少年年满十八岁仍继续就学或因无依且无法独立生活者,得不受前项第一款规定限制。但补助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岁。 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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