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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递他本人,或留交他最后为人所知或最经常居住地方(不论香港境内或其他地方)其他人代收,或以挂号邮递送往该处给他;(1999年第66号 内记项中标示“受领养”或“adopted"字样](2)。 [特此亦指示生死登记官安排领养子女登记册内与该幼年人有关以前所登记记项中标示“再受领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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