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c.55s.8(3)U.K.〕 (2)凡法院批出裁判分居判令,呈请人即再无须与答辩人同居。 (3)法院在接获由裁判分居判令所针对的配偶以 。 (由1985年第72号第2条增补) 注: 第54B条 取消就诈称结婚提出呈请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均无权在本条文开始实施后就诈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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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包括采用该通知书的微缩胶片的阅读复印机副本的形式副本)以供查阅,而该副本须与向根据本款提出要求的任何人出示以供查阅的副本相同。(由1997年第80号第 (1)凡两名不依合法妾待制度同居的人意欲结婚,而其中一方是在临终之时,即使登记官并未根据第9条发给证明书,行政长官亦未根据第11条批给特别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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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五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踪者。 (二)因夫恶意遗弃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 、共同生活或同户籍之直系血亲。 四、大陆女子或外籍新娘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依户籍法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并取得本国国民身分证者,应列入全家人口范围计算,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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