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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增补) 第11C条 释义(第Ⅲ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部,丈夫妻子除非是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须被视为分开居住。 (2)为施行第II部 所指的精神紊乱的人,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乱类别或程度是使其适宜结婚及生育子女者,或 (iii)患有复发性精神错乱或复发性癫痫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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