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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五岁之子女,不得超过四人,其中未满二岁之儿童不得超过二人。但安置寄养之儿童及少年为兄弟姊妹关系,不适分别寄养者,不在此限。 第10条 少年每名每月不得超过二点五倍。 前项寄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服装费及教育学杂费。 第14条 寄养费应向儿童及少年之扶养义务人或监护人收取。但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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